2017年8月9日晚,被告人何某样在福鼎市市太姥山镇某服务中心溜达,蓄意抢劫。他看到被害人李某独自在该服务中心内跑步,便当即将李某推到在地,一边用右手掐住李某脖子制止其反抗,一边用左手将其手中的银灰色华为牌手机抢走。最终造成李某右上眼睑、右颈、右肘关节背侧等处皮肤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抢走的手机价值571元。
法院审查后,发现被告人何某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本案罪行,基于其累犯和坦白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近日,福鼎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何某样抢劫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抢劫罪《刑法》量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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