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还款的被执行人不属于不值得信赖的老赖人,但确实有还款能力。拒绝还款的,定义为不值得信赖的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值得信赖的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一)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抗拒执行的;(二)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避免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高消费限制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能力履行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是否是失信人
确实无力还款的被执行人不属于失信老赖人。
但是确有还款能力,拒绝执行还款的被定义为失信人员,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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