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只要是将资金借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利息,按“金融保险业”计缴营业税。如果对关联方没有收取利息,但获得其他经济利益,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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