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风险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建筑市场风险给建筑企业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风险,建筑企业也存在着其他一些不可抗拒的风险。包括技术风险、环境风险、经济风险和合同签订与履行风险。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集中复杂。处理不当会引发各种法律危机,这也是当前施工企业面临的一大法律风险。正是由于这些风险的客观存在,才要求建立建筑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据初步统计,截至2003年底,我国建设工程欠建设单位的债务已达3600多亿元,其中竣工欠款1700多亿元,涉及工程12.4万个,其中部分是10年前形成的旧账。其根本原因是:一是一些地方盲目攀比,不分青红皂白搞“绩效工程”、“形象工程”,导致债务建设不合理;二是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短缺,依靠建筑企业垫付资金,不重视建设将拖欠工程款作为“经营策略”;三是建筑市场缺乏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导致“合理违约、有利违约”的不良氛围普遍存在;四是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导致市场失灵恶性竞争,业主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逼迫施工企业签订“黑白合同”;第五,个别业主甚至违反法律和合同,利用施工企业怕打官司的心理,故意拖延工期等。高额的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管理成本和坏账损失。由于各种原因,总有一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产生坏账和坏账,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应收账款防范机制的建立和清理离不开法务机构的参与。经济学中著名的“桶理论”认为,决定一个桶能装多少水,不是最长的木板,而是最短的木板。对企业法律事务重要性认识不足,将成为我国建筑企业的“最短板子之一”,也是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的一个隐性障碍。虽然建立、完善和完善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并不是中国建筑企业成为世界一流企业的充分条件,但必须把它作为一个必要条件,即:,忽视法务管理的企业不可能发展成为世界一流的建筑企业。
全文7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