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为发泄情绪高空抛物
近日,北京朝阳区警方接到报警,一小区有人往楼下扔菜刀、电饭锅等物品,差点砸到人也不停下。
民警赶到现场,发现抛物地点是单元门的必经之路,所幸无人受伤。抛物者李某拒绝给民警开门,还把手机扔到地上,情绪激动、大喊大叫。
据了解,李某因工作生活不顺情绪失控,为了发泄而扔东西,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二、高空抛物要负什么责任?
高空抛物涉嫌高空抛物罪,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高空抛物造成财物或者他人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高空抛物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的,就可以达到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故意将物品从高空跑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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