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转让国有股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时间:2023-05-07 20:21:57 1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拍卖人以锤击或者其他公开方式确定最高竞价后,国有股权拍卖完成,国有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但是,如果其他股东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会产生矛盾。有人认为,在明确规定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况下,如果出现这种矛盾,笔者认为,国家及其出资的国有企业与其他股东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必须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时,不得剥夺或限制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办法》作为行政法规,其法律地位低于《公司法》。本办法规定与《公司法》相抵触的,应当先适用《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办法》规定的国有产权上市交易不能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视而不见,在司法实践中,国有产权上市已成为一大趋势。因此,在国有股权拍卖中,尊重竞买人的竞价预期,充分保护竞买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法律必须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上市与股东有限购买权的保护进行协调规定。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国有股权时,拟转让的股东应当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中以经评估确认的国有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咨询其他股东是否同意按该价格购买。如果股东同意购买,则股票不应再上市

其次,如果股东不同意上市而不购买,则视为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明确同意上市交易的,应当在上市交易时明确通知股东,使其能够作为竞买人参与竞买,并在竞买过程中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在拍卖行作出最终决定后,以买受人的最高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不妥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仅指股份以非拍卖方式转让的情形,其他股东与拍卖行达成协议,并将拟以其他竞买人的最高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事实事先告知全体竞买人的,如果所有竞买人无异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在竞买过程中全额赔偿最高竞买人的实际损失,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有限责任公司将获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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