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类是指具备常规材料、常见结构型式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普遍要求的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专项类是指综合检测机构以外的具备某些专项能力的检测机构。】
综合类按其可承担的风险、人员、环境、成立年限及检测能力等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专项类按其人员、环境、成立年限及检测能力等分为地基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桥梁隧道工程4个专项类别,专项资质不分等级。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等级标准
(一)综合甲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要求,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5大类的检测能力。
(二)综合乙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检测能力,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以及表1-3中的至少3大类的检测能力。
(三)综合丙级必须满足表1-1的基本要求和表1-2的必备检测能力。
(四)专项类检测机构必须满足2-1的基本要求和表2-2的必备检测能力。
(五)有关检测能力需配备的主要仪器设备参见附件1.
二、审核程序
【与部令协调,如果部令有规定,则不再列出】
(一)综合甲级及专项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审核合格后报住建部批准。
(二)综合乙级、丙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部门受理并审批。
(三)新成立的综合类检测机构需从丙级开始申请。
(四)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检测机构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图;
(4)机构平面图;
(5)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7)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执业资格及专门要求(具体根据部令等)的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专项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检测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9)近5年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需要时)
(10)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五)受理及审批程序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给出书面结果。
3、对审查结果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综合甲级检测机构和专项检测机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担各类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二)综合乙级的检测机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担下列工程:
(1)3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三)综合丙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下列工程:
(1)20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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