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口头审理程序的确定方式是什么
口头审理程序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当事人的请求,合议组审查确定,第二种是合议组依职权确定。当事人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依据符合规定的理由,并且递交书面申请。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需要同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专利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或者陈述理由;
2、需要实物演示。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依据上述理由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复审请求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自行决定进行口头审理。针对同一案件已经进行过口头审理的,必要时可以再次进行口头审理。
二、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将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送对方。
(2)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确定合议组成员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当重点查清的问题,以及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
(4)准备必要的文件。
(5)口头审理两天前应当公告进行该口头审理的有关信息(口头审理不公开进行的除外)。
(6)口头审理其他事务性工作的准备。
专利的口头审理是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而设置的一种行政听证的程序,主要是为了查清楚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而对于口头审理程序的确定,可以是由当事人进行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由合议组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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