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了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自身原因而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为强奸罪。
(3)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强奸罪目的行为(即与妇女的性交行为)的实行犯则只能是男子。
一、强制猥亵能判几年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聚众、强暴、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是指满足自己性欲,或足以激起他人性欲的一切不道德的欲望。一些违背自然的异常性交,如动物强奸、鸡奸,或同性之间的性交,也可构成猥亵。
二、男方可以告女方强奸罪吗
男的不可以告女的强奸。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主要是对女性而言,所以女的强奸男的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强奸罪的性质: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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