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
美国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主要是以下几个法律:联邦贿赂法、禁止利用暴力胁迫妨碍通商法(简称“霍布斯法”)、禁止利用州间交通运输胁迫企业法、不正当敛财及不正犯罪组织法(简称“RICO”法)等。联邦贿赂法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201条;二是作为“1984年包括性犯罪防止法”的一部分而制定的同法典第18编第666条。根据201条规定,公务员贿赂罪分为重型贿赂罪和轻型贿赂罪,以是否有“枉法意图”的存在而区别。重型贿赂罪又分为重型行贿罪和重型受贿罪,但两者的法定刑是一样的,都是可处于相当于贿赂价值3倍的罚金、或者15年以下的拘禁刑、或两者并罚。同样,轻型贿赂罪也分为轻型行贿罪和轻型受贿罪,法定刑是判处相当于贿赂价值3倍的罚金、或2年以下的拘禁、或两者并罚。后为了填补201条在主体上规定的缺陷,美国联邦议会特意制定了第666条,即将受贿罪的主体从联邦公务员扩大到地方公务员。该条规定:凡与以许可、认可、契约、辅助、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每年接受联邦政府的补助金达1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有关索贿、受贿,并作为贿赂的代价进行了不正行为的州或地方公务员及其相关者,构成贿赂罪,处以罚金、或10年以下拘禁、或两者并罚。几乎和联邦贿赂法一样重要的是霍布斯法。该法本身对贿赂罪没有作任何规定,其直接的规制对象是以组织性抢劫或敲诈为方式的妨碍通商行为。从1971年起,联邦司法机关把受贿罪解释为“以职权为背景的敲诈”,从而对所有收受贿赂的行为都适用霍布斯法,即使是州或地方公务员也不例外。该法的法定刑是:处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20年以下的拘禁、或两者并罚。其法定刑要重于201条。RICO法是美国当今最为常用的新型法律之一,与前述法律不同,RICO法本身并不直接设立原始性罪名,而是以州法和联邦法为前提,将州法和联邦法上的一些犯罪规定为“前提犯罪”,对这些前提犯罪的累犯予以加重处罚。根据该法规定,行为人如在10年以内两次以上犯有“前提犯罪”,就构成“不正当敛财行为的累犯”,当企业因此而受到影响时,就应对该行为人适用RICO法,处以2.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20年以下的拘禁、或两者并罚。
美国法律对受贿的刑事制裁方式有四种:拘禁、罚金、剥夺公职保有权、没收犯罪所得利益。拘禁刑针对重型贿赂和轻型贿赂是不同的,对没有“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处以2年以下拘禁,对有“枉法意图”的处以20年以内的拘禁。罚金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主要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以所收受贿赂的3倍以下计罚金额;一是直接规定罚金的金额,最高是2.5万美元。剥夺公职保有权只适用于犯罪了重型贿赂罪的犯人,对轻型贿赂罪的犯人不适用,其内容是剥夺犯罪人在美利坚合众国保有与名誉、信任、利益有关的公职的资格。没收犯罪所得利益是RICO法规定的,不仅必须没收通过实行包括贿赂罪在内的“不正敛财行为”所得到的一切利益,而且,对于与“不正敛财行为”有关而设立、经营、管理、参与的企业中的犯人所拥有的所有利益、请求权、财产权、债权等都必须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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