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登记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2)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3)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3、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2)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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