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保运输的货物,始发站(国际多式联运货物进口边境站)应向发货人或收货人(包括代理人)收取货物保险费。
货物保险费应按照国内货物保险费率表的规定或运输部批准的费率计算铁道部和主管铁路局。对于不同保险费率的一批货物,托运人在逐项填写货物名称和保险金额时,应分别计算保险费;不同费率的货物同时填写时,按最高费率计算。如果保险费的尾数少于10美分,则应四舍五入。每批LCL和集装箱至少50美分;整车每批至少2元。即根据运单或货物清单中填写的货物保险金额乘以货物适用的保险费率,四舍五入总金额,处理后的金额为该批货物的保险费。但是,如果计算结果未达到最低保险费金额,则应按照最低金额收取保险费。货物保险费应在货物清单的“现收现付”栏中注明,并与运费同时收取。但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保险费也可以单独收取。如果货物保险费单独收取,货物运单的承运人记录栏和货物票的记录栏应注明“附加保险费”字样或具有相同内容的印章。单独收取货物保险费或有补充时,应使用“运杂费收据”(格式12-3),退款时应使用“车站退款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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