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构成诈骗罪,也可能构成赌博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因为钱是种类物,其用途很难通过交易记录和行为一一对应。一种是不构成诈骗罪,即借钱是真实的是以借贷的名义,赌博并不是最初的目的。这种情况很难被认定为欺诈。二借钱不还型诈骗,即贷款式诈骗,是指行为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贷款的形式欺骗公私财产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与实际用途(二)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三)行为人是否有掩饰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
明知借钱用于赌博违法借贷是否能被保护
原告赵某诉称,被告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2年6月22日、7月28日和2013年3月1日三次向自己借款,共计25万元整。因多次催讨无效,原告赵某诉至法庭,出示了该3份借条。
在庭审中,被告杨某答辩这钱并非正常借贷,而是赌债。为此,被告杨某申请两名证人出庭,证明原被告两人是参赌认识的,因为赌博被告杨某欠了原告赵某赌债。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曾有多次共同参与赌博的行为。而原告赵某也在明知被告杨某因赌博的情况下,多次向其出借资金,对此,被告杨某向原告赵某出具上述借条3张。
违法借贷是否能被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民法院保护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贷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落实到本案,赌博行为已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非法活动,而原告赵某在明知被告杨某为赌博向其借款的情况下,仍向被告杨某出借资金,由此产生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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