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执业的法律责任概述
时间:2023-06-13 01:10:24 2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律师工作涉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严肃、神圣,律师在执业中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同时,也应履行应信守的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法》第七章就律师在执业中违反法律与职业道德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律师法》第44条、45条、46条、47条、48条、49条等,律师执业涉及的法律责任有:律师执业中具有违法行为应承担受惩戒的法律责任;律师在执业中违反法律,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律师执业违法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以及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或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为了切实地加强律师队伍的管理,维护律师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保证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1993年12月,司法部颁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2年10月22日,司法部颁发了《律师惩戒规则》。此规则共计29条,较完整地规定了惩戒的种类,适用范围,组织机构,程序和执行。使得我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惩戒有章可循,标志着我国律师执业违纪制度的正式建立。《律师法》对律师在执业中的违反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行为,规定应予惩戒,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对律师在执业中的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均作出了相应明确规定。2004年2月23日,司法部又颁布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此严格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规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纪律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均应根据《律师法》的相应规定给予处罚。由于处罚的对象不同,分为两类:①对律师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被处罚律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对律师事务所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撤销律师事务所;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关于处罚的机构,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有权按律师法处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以往实际动作,实施处罚的组织是律师惩戒委员会,律师惩戒委员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律师惩戒委员会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组成。司法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地、市、州司法局(处)设立的律师惩戒委员会分别由九名、七名、五名委员组成。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律师工作的领导为该级律师惩戒委员会的主任,律师管理机构的领导为律师惩戒委员的副主任。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委员应有执业五年以上的专职律师担任。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由该司法行政机关任命。律师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三年。

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审理规则是对任何公民、组织对任何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所违反纪律、法规和规章应受到惩

戒的行为的投诉应当进行认真的审查。在审查查明事实以后,要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委员出席人数要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由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多数通过。惩戒委员会会议评议惩戒前,应允许本人(或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到会申辩。

律师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书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生效,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批准的,退回惩戒委员会重新审议,对重新审议决定,司法行政机关仍不批准的,惩戒委员会如认为确应惩戒,可报上级惩戒委员会审议。审议决定仍需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同级司法机关批准后,要在十日内由律师惩戒委员会将决定书送达给被惩戒人或被惩戒的律师事务所。被惩戒人或被惩戒的律师事务所对惩戒委员会所作惩戒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上一级律师惩戒委员会申请复议。上一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于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对取消律师资格和撤销律师事务所的惩戒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律师法》第48条规定:“被处罚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惩戒决定生效后由直接管理该被惩戒人或被惩戒的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受到罚款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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