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员主要包括:1。未婚夫妇。二、已婚夫妇还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的内在效力主要是指该协议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约束力,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其最基本的效力在于夫妻财产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即配偶和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协议的物权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受此物权效力的约束。如需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婚姻当事人双方同意,一方不得单方面表示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生效的条件,只有第三人知道协议,才能对第三人产生对抗作用。否则,夫妻财产协议只在婚姻中生效,不对第三人生效。这不利于夫妻一方独立与第三方的经济交流。
婚前财产公证流程
第一步:
当事人要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已婚也可补办)。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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