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不能选择安置房
时间:2023-05-31 15:54:42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包括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补偿方式。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建设规划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二是对拆迁纠纷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处理方式。行政裁定:因拆迁人之间、拆迁人之间、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的补偿安置纠纷,未达成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根据拆迁条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执行裁定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裁定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数额、安置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等,裁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上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定。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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