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塞车辆被蹭到了算谁的责任
时间:2023-04-17 20:52:31 1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加塞车辆被蹭到了算谁的责任

1、加塞车辆被蹭到了的,对于事故的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2、加塞的车辆本身是存在过错的,如是因加塞导致的,则加塞车辆自行承担责任。

3、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剐蹭了别人车不知道走了怎么办

1、如果剐蹭了别人车不知道走了的话,在对方当事人通过交警联系时,应该积极和对方商议解决措施,以及相关赔偿责任。

2、当事人自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1)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4)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2、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1)处理事故的人员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现场处置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交通事故认定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4)赔偿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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