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一)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度工资总额12)核定。
(二)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度职工月缴存基数标准
(一)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文件,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0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020元。
(二)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根据2018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624元(市统计局2018年7月2日公布)核定。
三、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武汉地区现行的政策,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二)确因经济状况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并报住房公积金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为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2018年度的工资总额为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单位,其调整有效。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于每年12月份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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