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三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主要有以下义务:
1、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认证,并根据合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2、合理使用研究开发。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委托开发合同的约定,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人支付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3、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及时组织验收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委托人。
4、研究开发人的后续义务。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从中我们可以更加的了解在委托开发中开发人的主要义务,以便更好的行使该尽的责任。
一、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
1、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用优先受让权。
3、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当事人对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使用和转让的规则:
1、当事要均有权不经过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
2、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当事人一方擅自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属于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二、技术开发合同专利归属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合同中的权益归属
(1)专利申请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即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专利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优先受让权。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合同中的权益归属
(1)专利申请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优先受让权。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免费实施专利权。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单独申请或其他各方可以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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