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权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其特点在于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且承担责任的人不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要认定某一具体侵权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需考虑行为主体是否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时。若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则为职务侵权。除非行为人或其所供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与相应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关。
职务侵权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实施的侵权行为。
此类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承担责任的人不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
认定某一具体侵权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其一,行为主体是否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二,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执行职务时。
当此二项条件同时满足时,即可初步判定侵权行为为职务侵权,除非行为人或其所供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与相应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关。
执行职务与侵权行为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职务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的行为采取的制止、纠正、处理等行为。而侵权行为则是指违反民事权利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的行为。
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的规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权利造成了损害,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也可能导致执行职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执行职务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职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受到损害的,应当由其所属的组织承担侵权责任。而如果执行职务过程中,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则由其所属的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执行职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其所属的组织提出赔偿请求。
总的来说,执行职务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密切相关的。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他人的民事权利,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执行职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果受到损害,也可以向其所属的组织提出赔偿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职务侵权行为的特点在于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应从行为主体和侵权行为发生时两个方面来考虑。当行为主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且侵权行为发生在执行职务时,即可初步判定侵权行为为职务侵权。而执行职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的规定,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权利造成损害,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执行职务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工作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他人的民事权利,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执行职务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果受到损害,也可以向其所属的组织提出赔偿请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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