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子银行
通胀持续走高,银行紧缩银根、中小企业资金饥渴,2011年,中国金融业的生态正发生深刻变化——越来越多资金“跳”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以各种渠道进入实体经济,“影子银行”,渐渐浮出水面。
“影子银行”是一个体系,指称那些脱离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借贷平台,比如委托贷款、信托、小额信贷乃至典当行,也包括“灰色”的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影子银行”正野蛮生长,一则顽强,民间对它有很大需求及培育它发展的土壤;二来其“看不见”的部分,对现有规则和监管发出了强力挑战。
据央行在官网发布的2011年1-6月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报告,社会融资规模增加7.76万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4.17万亿元,占53.7%;而在2010年,这一比例为55.6%。历史数据研究表明,2002年新增人民币贷款达社会融资总量的92%,占绝对主导地位。不到10年,这将近40%的占比落差意味着什么?此前即有报道称,中国内地“影子银行”放款量或已占社会融资总量的“半壁江山”。
在监管弱化的情况下,非正规的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这些中国版的影子银行正在经历着“野蛮”式生长,主要体现在“银信合作”和地下钱庄等金融形式上。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通过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隐蔽”地为企业提供贷款。具体来说,通过银信合作,银行可以不采用存款向外发放贷款,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向企业贷款。由于信托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表外资产而非表内资产,可以少受甚至不受银监部门的监管。
某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影子银行是当前金融管制的伴生物。在银根收紧的当下,他们敏锐地嗅到了潜在的市场机会,这些民间借贷机构抓住这个机会,和银行信贷部门、相关公司“合作”,做起了金融“掮客”的生意。某贷款公司业客户经理曾表示“没有拿到好处,银行人员当然不会将资金贷给你了”,羊毛还是出在羊身上,公司只是提供了一种向银行“进贡”的渠道而已。为此,除了正常的贷款利息之外,借款者需要一次性另外支付给公司5%的服务费。而公司给予借款人的承诺是,贷款将在15天左右打到所指定的账户。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其实这类民间机构一般会“两端”通吃:一方面他们会通过提高借贷利率来截留一部分利差,另一方面,他们会通过收取高昂的服务费来盘剥借款人。
二、“利滚利”
2011年8月23日据人民网转自重庆晚报的报道,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广泛征求并吸纳了全市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办、人行重庆分行、市银监局、市工商联、市律协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并经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修改形成。
三、老公签字借款,老婆也可能当被告
《指导意见》: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解读:虽然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出借人、借款人,但是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往往与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关。如果允许一审时对夫妻提起诉讼,则可能更能方便当事人并能节约司法资源。
不过,当被告与承担责任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四、原告申请借条笔迹认定,被告应提供笔迹样本
《指导意见》: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解读:依据有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是借款人所为不能确定时,应当由出借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同时,将提供笔迹和公章比对样本的责任分配给被告,因为被告的笔迹和公章在被告处,原告无法或难以获得。
五、打了借条,并不一定代表借了钱
《指导意见》: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
解读:有借条,并不一定就是真正借了钱。借条上写的内容,也许不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如被胁迫,这种情况下借条无效;也有可能是欠下的赌债,法院不予支持;还有可能是变相的犯罪,如行贿等。
《指导意见》: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俗称利滚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逾期利息加上违约金,超过同期贷款利率4倍无效
《指导意见》:出借人根据约定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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