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满足以上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并没有限制曾经受过刑罚处罚这一项,但是,曾经受过刑罚处罚,再次犯罪,就需要考虑到犯罪情节,以及是否涉及到累犯的问题。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是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五年内再犯,并且该罪名将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因为涉及到改造后再犯,犯罪态度、情节上有问题,累犯会要求从重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四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全文6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