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这也是刑九颁布后本市依新法判决的首例有期徒刑与拘役合并执行案。
35岁的张某于去年8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两年。今年9月16日晚11点,张某醉酒驾车碰到行人王某。警方随将其刑事拘留,而事发时张某尚在缓刑考验期内。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而由于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故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并撤销张某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2000元。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本案的主审法官于广丹称,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此前有期徒刑和拘役两个刑罚分别执行。也就是说,张某服完一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后,还要再被拘役两个月。现在依据新法,张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依法将不必再另行执行拘役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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