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财产协议可以撤销。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民事执行中设立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想
民事执行中,债务人逃避债务危害债权的行为多种多样,屡见不鲜。债务发生后,他们有的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变卖;有的与自己的配偶假离婚,将财产都让给对方;有的债务企业将自己的财产投资注册成新公司,而仍由旧企业空壳经营,应付外债等等。在此情况下,当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的恶意转移财产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就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因此,民事执行中,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有着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事执行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程序,较民事执行之外债权人直接诉讼行使撤销权有所区别。因此,在民事执行中,设立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制度从权利人行使的条件及执行法院处理程序都应有其特别规定。
1.民事执行中,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立案执行后,债务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2)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立案前。
(3)债务无担保。有担保物权的债务可以直接执行担保物或担保人(连带责任担保人)。
(4)有初步的线索表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转移后尚存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须由债权人向执行法官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债权受到危害的证据材料。
2.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在民事执行中的处理程序。(1)执行法官就债权人的撤销申请进行条件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签发批准书,由债权人起诉。(2)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和行为相对人为共同被告或单独其一为被告进行诉讼。执行法院按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3)债务人的行为被判决撤销。债权人胜诉后,执行法院可依债务人的申请,责令行为相对人返还财产,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受让的财产。债务人怠于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请求权,如果财产已被灭失,行为相对人拒不支付赔偿金的,执行法院可裁定追加行为相对人为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其财产。
3.另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撤销之诉审理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债务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继续执行该新发现的财产,不因撤销之诉而中止执行。(2)通过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或撤销之诉过程中,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的,撤销之诉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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