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兴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材料
1.经营场所、仓库的使用权证明材料(租赁合同或协议)
2.工商营业执照
3.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周边位置及方位示意图和内部平面布局图
4.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嘉兴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经营条件。
三、嘉兴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嘉兴普通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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