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离婚协议书时,盖章是否为生效条件?
时间:2023-09-02 22:40:21 1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夫妻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规定了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探视、赡养费和抚养费等事项。协议必须经过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具有法定效力。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是指离婚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离婚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债务处理。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由此看,离婚协议书系夫妻双方签订的,是夫妻双方的自愿意思表示,不需要盖公章。

离 婚 协 议 书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哪 些 方 面 ?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登记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内容对于离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包括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的结果。

具体来说,离婚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意愿;其次,子女抚养权,包括子女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以及子女在婚姻期间的抚养费、探望权等事项;再者,财产处理,包括双方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分割办法等;此外,还应明确债务处理,如双方对婚姻期间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清偿等;最后,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如协议签订的时间、地点等。

总之,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全面、详细、合法,以确保离婚过程的顺利进行。同时,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本着诚实、平等、合法的原则,避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和子女的利益。

离婚协议书是离婚登记程序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内容对于离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包括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的结果。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夫妻双方应本着诚实、平等、合法的原则,避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和子女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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