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6-15 21:32:27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质押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质押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是质权人经与出质人协商后可以转让质押权,未协商的,所产生的责任由质权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质押有什么特点

1.质押为担保物权

因质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故其为担保物权。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似之处。也是质权不用于用益物权之点。质权虽为物权,但其是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且排他的支配权。因此不论质权的标的为有体物动产还是权利,质权的内容都在于对其交换价值的支配。

2.质权具有从属性

质权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权利,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主权利的质权为从权利。质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存在上的从属性。质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在主债权无效或其他原因而不存在时,质权也不能存在。

(2)转让上的从属性。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随之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质权也当然随之消灭。

三、权利质押的实现程序是怎样的

权利质押的实现程序:

1.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另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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