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一、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在哪开
亲属关系证明在可到原出生申报户口的派出所进行开具。开具证明时需要的材料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需要提交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以及关联方需要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等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二、如何办理涉台继承公证
继承人申办涉台继承公证,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工作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台湾有关方面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2、台湾户政事务部门发出的被继承人的户口籍登记全部誊本。
3、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地的医院出具,具经台湾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4、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记名股票等。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范围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6、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适用于遗嘱继承)。
7、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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