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主体是什么?同时,制定企业文件的管理、借阅、复制、销毁办法,以及对已发布文件的审查办法。商业秘密应当限制在员工的范围内,第三方和合同方必须知道秘密,限制员工应掌握的知识,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包括:在劳动合同或专用保密合同中,与员工签订书面保密协议,要求员工保守其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企业以及企业承担保密责任的其他企业的全部商业秘密。同时规定员工在离开企业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对外泄露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与企业竞争上岗,但必须以企业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和竞业禁止费为前提;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中,应当明确保密条款,对方应当保证在履行合同时不泄露自己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此外,公司还应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设立监督员,企业领导应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其次,企业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后,应采取法律措施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持有的商业秘密”,属于侵权行为,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发现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损害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经营者通过窃取、引诱、贿赂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经营者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告知他人使用其持有的商业秘密,第三人仍然取得的,第三,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指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商业秘密是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被他人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侵犯商业秘密后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民法救济、行政法救济、刑法救济和劳动法救济,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从侵犯商业秘密的归责原则来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要件。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对企业而言,民法救济应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后,通常可以选择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或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要件:行为人侵犯了商业秘密;行为人损害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损害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就违约责任而言,披露为违约,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承担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恢复名誉、荣誉等。其中,司法实践中最常用的是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在赔偿损失方面,原则是赔偿直接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果损失可以计算,则赔偿金额为损失金额;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以行为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为赔偿数额;如果损失额和利润额难以计算,应坚持客观、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类似经营者的平均利润和类似信息确定赔偿额。同时,商业秘密侵权人还应当承担被侵权权利人为调查侵犯商业秘密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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