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档案内容一律不得外传。
2、文件、档案、资料要专人、专柜保管,离开档案室要随手关灯、关窗、关门,钥匙随身携带,安全意识强。
3、档案主要供应本校使用,如外单位需要查阅、利用档案资料,须经领导批准同意。经同意借阅的档案,必须由借阅人严格保管,防止遗失和泄密,阅后必须及时归还给档案保管员。
4、档案库房是保管档案的机要重地,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5、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保密情况检查,如发现有泄密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6、在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品和私人物品,严禁吸烟。做好通风、降湿、防火、防盗和卫生工
一、企业登记档案查询调取或复制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登记档案查询、调取或复制应提供以下手续: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其他党政军机关持介绍信(公函)及查询人员工作(身份)证件,可查阅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二)企业工作人员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法定代表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可查阅本企业的登记档案资料。
(三)律师受当事人委托,持法院立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可查询与代理事项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因诉讼、仲裁等需要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相关证明,可查阅与之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因此,企业调阅、复印公司资料(章程),加盖工商局的材料证明章,要到核发该《营业执照》的工商局申请办理,按第(二)项规定提供材料。
二、最新窃取国有档案罪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所谓国家所有的档案,是指国家档案馆保管且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档案。归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不是本罪的对象。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在国有档案的保管者、持有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当面夺走或抢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一般是乘管班人员或持有人不备而夺取,但也不排除在管理人、持有人有备时而强行夺取的情况。所谓窃取,是指采取自以为不为国有档案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而秘密取走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既可以当其面窃取,也可以在档案保管者、使用人不在场时而潜入档案存放地窃取等。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一行为,即构成本罪。即若只实施抢夺档案的行为,构成抢夺档案罪只实施窃取档案行为的,构成窃取档案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进行抢夺或窃取,如果行为人不知抢劫或窃取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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