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确定。被保险货物发生灭失的,本保险按照保险单的其他条款承担赔偿责任。航空运输保险本保险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1)被保险货物因雷电、火灾、爆炸、恶劣天气或其他危险事故弃置、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为采取抢救、预防或者减轻危险货物损坏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超过抢救货物的保险金额。除上述航空运输保险外,本保险还对被保险货物因外部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责任:
1。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托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由于被保险货物的质量差或数量少而造成的损失。
4。因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市场价格下跌和运输延误而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空运货物的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3)责任起止本保险承担“仓到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离开保险单规定的出发地的仓库或储存地点,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直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时起生效收货人或者被保险人最后一个用于配送和分销的仓库或者储存场所,或者其他非正常运输的储存场所。如果货物未交付至上述仓库或储存地点,则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最后一个卸货地点从飞机上卸下后30天。如果保险货物在上述30天内需要转移到保险单未规定的目的地,则在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因延误、绕道、强行卸货、重新装货、超出被保险人控制范围的重新装货或承运人使用运输合同授予的权力而导致的航行变更或运输合同终止。被保险货物运至保险单未载明的目的地的,保险继续有效,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货物在保险单未载明的目的地销售的,保险责任有效期至交货时,但在任何情况下,有效期至被保险货物在卸货地离开飞机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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