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领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抚养教育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身体、智力、经济、道德素质和子女教育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没有患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的疾病。所谓“不患医学上不宜采用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30岁以上。所谓“30岁以上”,是指30岁时的图书数量。如果丈夫和妻子一起领养,他们都必须是至少30岁。第二,如果配偶领养孩子,夫妻必须同意一起领养孩子。(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应当在40岁以上。第四,收养三代以内同一代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不能赡养子女”的限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应当在40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14岁”。所谓“三代以内同一代的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的堂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一代旁系血亲子女”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表亲、表亲的子女,即侄子、侄子、侄女和第四代表亲、表亲、侄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弃婴和在社会福利机构找不到父母的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一个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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