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公司法律顾问系列)
时间:2023-04-29 08:41:11 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XX先生:

本律师事务所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现接受其委托,负责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公司已将您在其公司的相关材料提供给本律师事务所,本律师事务所根据该相关材料得知相关事实。现就您在公司侵占外贸业务货款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相关事实

据我们了解,您在与公司的合同期内担任。然而您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私自设立个人账户,并将金日公司的客户定金美元擅自打入该个人账户。此后,您于年故意请假离开公司后便杳无音讯。公司因此事曾多次催告您早日归还该美元的公司账款,但是您至今未归还该公司账款。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鉴于您在金日公司的存在上述行为,故您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若您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七日内不归还该美元的公司账款的,金日公司将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您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责任。

您的父母健在,您的妻子是一名教师,而且您本人还这么年轻,可以说是拥有一个幸福家庭的、有光明前途的青年。若您仅为这XX美元而断送自己美好的前程,辜负父母对您的期望的话,显然是不明智的。我们相信这也不是您的父母和您的妻子所愿意看到的。

综上,请您尽快归还XX公司的美元的公司账款。

特此函告!

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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