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的破产还债程序
破产财产偿付的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效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还债。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照比例分配。
二、什么是破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多数情况下,破产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而人们有时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经营也叫作破产。
三、破产的特征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二)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三)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四)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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