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装设计”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取决于“时装设计”是否是作品,是否符合作品的条件,即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艺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三维造型艺术作品。服装设计的一般表现形式是以色彩、明暗、线条、平面或立体造型为表现特征的创作,服装设计图作为一种产品设计图,是著作权法规定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形式。服装纸样是各类板材在工业生产中的具体应用,是根据服装产品的具体需要而设计的。服装图案是服装设计图纸在工业生产中的具体应用,也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平面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复制含义包括从平面到立体的作品复制。然而,在涉及服装设计图纸和图案的复制时,我们的司法实践往往认为,这种复制只是指审美或艺术部分的复制。因为服装设计图纸一般只反映设计师的想法和想法,服装往往不是简单的立体化,制作服装也有进一步的设计和丰富的过程。但服装图案非常详细,包括具体的尺寸、大小、装饰布置、结构等。按服装式样制作的服装与按服装式样制作的服装没有区别。因此,我国司法实践往往认为,服装设计图纸的复制并不体现审美艺术的复制,这不属于著作权法的意义。至于服装图案,则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服装设计图样和图案的权利,必须有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接触过服装设计图样和图案。在案件2中,法院指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服装设计图纸著作权的侵犯,因为他不确定被告是否获得了服装设计图纸,并据此制作了服装。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保留了原告的服装型号,被告生产的服装与原告生产的服装只有个别变化。因此,认定被告侵犯原告服装模特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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