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司法解释,若在车祸发生后车内贵重物品遭受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若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维修费、物品损失、施救费、车辆重置费、停运损失和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在车祸发生后,若车内贵重物品遭受损失,则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哪 些 损 失 可 以 要 求 侵 权 人 赔 偿 ?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间接损失,但若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因此,被侵权人需要提供侵权行为造成间接损失的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若赔偿数额的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被侵权人应向侵权人提供间接损失的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赔偿数额的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间接损失,但若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因此,被侵权人需要提供侵权行为造成间接损失的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若赔偿数额的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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