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是零口供,但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然可以定罪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零口供的,说明当事人毫无认罪悔罪的表现,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盗窃的数额、次数、场所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盗窃罪的定罪量刑,具体说明如下:
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如果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入室盗窃的,如果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3、携带凶器盗窃的,如果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4、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属于扒窃,如果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5、盗窃数额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6、盗窃数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盗窃数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盗窃罪情节的特别规定
1、以下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几种特殊的盗窃情形
1、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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