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如何主张连带保证责任
民法典主张连带保证责任的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在保证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向保证人主张连带保证责任,要求保证人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有: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而一般保证则只是由当事人约定。
三、连带保证诉讼时效能否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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