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特点(1)普遍性,城镇在职人员,无论其职场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支付住房公积金(2)强制性(政策性),公司不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支付登记,或者不为本公司员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限期处理,过期不处理的,可以按照《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福利性,除了员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外,公司还需要支付一定住房公积金,退休,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等,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要求单位对公积金少缴漏缴部分予以补交。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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