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使用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3、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所有债务月偿还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合法收入的50%。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月收入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加上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认定标准;如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出具有效收入证明及佐证材料;
4、信用状况良好;
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2年内。
受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查询单或查询折;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夫妻两人户口不在一
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人未婚的,需所在单位出具未婚证明。申请人离异的,需出具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售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指定银行存折及复印件一份;
(5)保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保证住所的产权证或承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房屋买卖契约》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购房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指定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原件一份;
(9)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的《收件回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办理组合贷款的申请人需多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收件回执》复印件一份,《房屋买卖契约》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复印件一份。
(11)办理共有产权的另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货款部工作人员核对原件后收取上述材料的复印件(1、2项收取原件),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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