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了破产法内在的价值和功能,没有目标的破产法操作性一定是很差的。不同国家、一国在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其破产法会有不同的目标。从根本上来说,破产法的目标是由一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即使在同一国家,由于利益和认识的差别,对破产法立法目的的观点也是不同的。
破产法立法目标的讨论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种观点强调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目标,将债权人利益实现满足的程度作为破产程序正当与否的唯一标准;另一种观点强调破产的损失分担,认为凡是受到企业破产的消极影响的所有利害关系主体的利益均在破产制度设计的考虑之列。这种争论的焦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破产法能否创设新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二是破产立法的目标是定位在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方面还是考虑债权人以外受到破产影响的其他主体的利益。
据笔者对美国破产管理人办公室的考察,其表述的美国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免除债务人的绝大多数债务,使一个诚实的债务人能够重获新生;二是在债务人有资产可用于清偿的程序内以公平和有序的方式对债权进行清偿;三是通过对债务或企业本身进行重整,或者为了对失败的企业进行有序的清算,提供一个框架;四是对可能损害破产法目的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不诚实的行为进行威慑和救济。日本的破产法最早于1922年制定,当时是将破产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加以惩戒的;现在日本的破产法,则做了很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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