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开复杂的劳务出资不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信托受益权、矿产资源开发权、林地使用权等不是直接表现为货币资金的资产出资。这些财产可以评估也可以直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价值。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什么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而普通合伙人不禁止用劳务出资。其立法原理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且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如果允许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有可能造成合伙企业财产的不正当减损,危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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