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只要从事盈利性质的经营活动,必须要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应该先有照后经营。而个体诊所一般都为营利性的,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租赁房屋的还必须办理治安许可证。非营利性的无须办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国家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单位或个人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对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医疗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职责分工进行查处。
一、个体诊所的申请条件
1.申请人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注册满5年,所申请的诊疗科目需与注册专业一致;
3.申请人若为男性,需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女性需在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4.房屋产权证上建筑面积必须大于40平方米;
5.申请人属于服刑期间,在职、停薪留职、病退、擅自离职,开除公职或吊销执业证书人员不得申请设置;
二、申请办理诊所所需的资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信证明;
5、设置申请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9、设置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居住地派出所出具);
10、医疗机构非在职、非因病退职或者非停薪留职医务人员证明;
11、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应提交设置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12、单位、个人作出提交真实材料承诺书;
13、注:上述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均须采用A4纸电脑打印,并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可以是骑缝章)或法人代表(业主)私章确认与原件一致,按以上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附封面、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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