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税务稽查人员对某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分公司营业账簿上所贴的印花税票是其总公司从税务机关购买的,于是税务稽查人员责令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再重新贴花。对此,税务稽查人员和该分公司财务人员产生了分歧。
税务稽查人员认为,只有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粘贴,才算履行了印花税纳税义务。
而该分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无论谁购买印花税票时都需要向国家缴纳印花税,一张印花税票只能使用一次,因此使用他人购买的印花税票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且,印花税政策中没有规定使用他人购买的印花税票行为是违章的。
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购买的印花税票,即串票使用的现象比较多见。像有的集团公司,设立一个财务核算中心,要承担几家下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为了工作方便,有时会以一家分公司的名义向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其他分公司在有应纳税凭证需要贴花时就拿来使用。这种串票使用的现象,一般是发生在应纳税凭证贴花金额比较少时,像营业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纳税凭证。应纳税凭证贴花金额比较大的,还是以本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并贴花。
对于使用他人购买的印花税票的行为,税务机关在实际税收征管中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是默许。认为无论是谁购买的印花税票,只要使用者在应纳税凭证足额贴花并注销或者画销就算履行了印花税纳税义务,并不细究其印花税票的来源。
另一是不认同已履行了印花税纳税义务,责令纳税人以自己的名义向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再重新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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