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如果申诉者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将会导致失去胜诉权。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诉讼时效,比民事法律规范的时效要长。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1)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
3、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因为我国现行的有价证券有支票、股票、存折、汇票、公债券、国库券,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事实上,持卡买货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质,这种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是社会财产关系。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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