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超载,是交通管理中的一个“热点”,也引发了一些经济纠纷。近日,市中级法院审结的一起车主与货主间的合同纠纷案,便对超载的车主重重提了个醒——因超载被开罚单的金额以及超载导致的车辆维修费用,只能由车主自行负担,而且车主负有义务将货物完好运抵目的地。去年8月9日,青岛市某木材有限公司委托司机(也是车主)丁某承运一批木材,协议约定所承运的木材吨位38.2吨,货物保价金额10万元。货物在临沂装车时,过磅器显示该批木材的实际吨位系41吨,超过了协议约定,丁某为了增加运费收入,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当车辆行至沂水时,由于超载导致当地交通局处罚,金额为2000元;行至莱西市,超载又导致车辆发生严重损害。丁某一气之下,竟将木材搁置在自己的车库里。木材公司找到丁某索要木材,却遭到拒绝,反被要求支付罚单金额和车辆维修费用。双方僵持不下,木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丁某赔偿
木材款10万元。
一审法院依据协议中的报价金额和木材公司提供的保价单,认定木材价值为10万元,并判决丁某支付。丁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丁某自费将货物运抵木材公司,双方就本案其他经济损失不予追究。法官就此案指出:丁某作为专业司机和车主,在明知货物超重的情况下仍然同意承运,应当承担超重带来的不利后果。木材公司作为托运人,对车辆承载能力并不知情,不应分担损失。本案因超载引发的两项损失,即罚单金额和车辆维修费用,丁某只能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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