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由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按单位6.5%,个人2%缴纳。
1.养老保险
(1)养老(个人缴费)保险
按工资金额8%(个人缴费率)
(2)养老(单位缴费)保险
按工资总额20%支付(单位支付率)
2.基本医疗保险
按(工资总额-区政府生活补贴)为收费基数。
单位缴费:以(工资总额-区政府生活补贴)为缴费基数6.5%(单位支付率)
个人缴费:以(工资支付额-区政府生活补贴)为缴费基数2%(个人缴费率)
3.补充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参保人数3元
个人支付:2元
4.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按工资金额乘1%(单位支付率)
5.失业保险
(1)失业(个人缴费)保险
按工资金额乘1%(个人缴费率)
(2)失业(单位支付)保险
按工资总额2%支付(单位支付率)
一、社保缴纳费用制度
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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