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二)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四)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一、哪些行为会构成破坏选举罪
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以暴力妨害,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漏登选民名单。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二)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
(三)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
(四)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破坏;
(五)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
(六)虚报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进行破坏;
(七)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等。
二、选举的法定年龄计算
选举的法定年龄是指在进行选举时,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所必须达到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我国的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定年龄的计算方法是,从出生之日起到投票选举之日止,凡年满18周岁的就是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
应当注意的是,在计算是否年满18周岁时,不能把出生的当年算作1岁,也不能只算到开始进行选民登记的那一天为止,而必须是算到投票选举的那一天。另外,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出生日期。例如,某地选民登记为1997年3月22日,选举日定为1997年4月15日。某甲生于1979年4月12日,在1997年3月22日选民登记时,还差20天满18周岁,但到1987年4月15日投票选举时,则已满18周岁,所以某甲应登记为选民。某乙生于1979年4月17日,1997年3月22日选民登记时,还差25天满18周岁,即使到了1987年4月15日投票选举的那一天,仍然差两天才能达到选举的法定年龄,所以某乙不能登记为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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