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核销法院终结的贷款银行?
时间:2023-07-07 09:41:29 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银行贷款核销后是否需要还款。有些人在办理银行贷款之后,如果逾期现象非常严重的话,则银行很有可能会将这笔贷款核销,在这个时候你的这笔贷款在坏账列表当中可能就体现不出来了,很多人都可能认为这时候就无需还款了,但事实却并不是这样,任何一笔在银行办理的贷款都需要还款,无论经过了多长时间,无论逾期多长时间,都是要还款的。

贷款被核销。银行依然会继续催收,并且是疯狂催收。

贷款银行向保险公司理赔获法院支持

购房人向银行贷款买了一套房子,却在两个月后坠楼身亡。银行发现,购房者生前曾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于是把保险公司告进法院,追索这笔借款。近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倪某生前留下的借款余额403051.81元。

2004年10月,倪某向银行贷款40.4万元购买位于本市海潮路的一处二手房,并以该房屋的所有权为抵押向银行作还款担保。同时,倪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倪某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连续3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银行抵押还贷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还贷责任。合同还特别约定,贷款银行为保险合同的第一受益人。

同年12月22日,倪某在海潮路的房屋内坠楼身亡,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排除他杀可能。

2006年8月,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和逾期利息共计43万余元。倪某的母亲和女儿作为遗产继承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贷款本息403051.81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倪某坠楼并非意外伤害事故而是出于其自发意识的主动行为,该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由范围。此外,保险公司还提出,涉案保险合同是保证保险合同,银行作为债权人不能以合同当事人身份主张权利。

市二中院认为,原审判令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保险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被保险人倪某的死亡原因,保险公司虽提供了两份警方询问笔录以证明其上诉主张,但两位被询问对象与事件存在利害关系,且两人对事发当时情形的陈述存在出入,故不足以支撑保险公司的主张。据此,市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十条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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