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实施细则
时间:2023-05-07 19:53:27 3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行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编号: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业务,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业务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共同制定本细则。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股东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份转让或者公布股份转让信息的,应当先到结算公司或者其指定的机构查询所持股份、可转让股份和股份变动记录。查询时应提交下列文件:(1)查询申请表(2)证券账户卡及股东复印件(3)股东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如法人已被注销,提供原《法人注销登记证》及发证机关出具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应提供有效的商业登记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书、被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下同]。结算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股东发行股票。第三条公司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转让股份的,或者股份转让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东应当在办理股份查询的同时,申请对所转让的股份进行临时保管,并提交下列文件:(1)股票临时保管申请表(2)证券账户卡及股东复印件(3)股东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结算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股东出具《临时保管股份确认书》。股票临时保管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第四条股份临时保管期限届满、股份转让登记完成或者司法机关对股份采取强制措施时,相应股份的临时保管自动解除。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股份持有人申请解除临时保管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解除临时保管的申请书;(二)证券交易所同意该股东申请撤销或者终止披露股份的证明股份转让信息(3)证券账户卡及股东复印件(4)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股东复印件(5)结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结算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向股东发出解除临时托管通知书,并通知证券交易所。第五条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披露股份转让信息时,股东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股份转让信息披露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股东复印件(三)证券账户卡和股东复印件(四)股东会出具的股份证书和股份临时保管确认书结算公司(五)涉及国有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文件(六)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制作的文件(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发布。第六条公开转让股份的信息,由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披露。证券交易所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开转让股份信息。信息有效期根据股东申请在1至6个月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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